1、第二部分在介绍不同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指出其不科学性,说明正确的分类方法,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类。
2、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3、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
4、截至2004年6月29日时,未签署公约但希望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可通过加入方式这样做,这是一种相当于批准的一步法。
5、第一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
6、缔约方会议须根据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7、本文尤其研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加强其可操作性。
8、缔约国双方全权代表,经双方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9、因此,为了谋求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保护,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缔约过失责任便应运而生。
10、本文正是立足于此,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后,着重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现形式,以及它因为航运业的特点而体现出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