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在对这一程序进行分析后认为,法院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机关。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4、最后,笔者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5、其次,进一步改革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刑事抗诉机制、事后监督机制。
6、介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通过与审判监督程序概念的比较,界定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7、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性产生影响。
8、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
9、对此,我国公诉人应当实行当事人化,强化其公诉职能,取消其审判监督职能。
10、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