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7、同时,案件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1000元由被告承担。
8、为此,伯乐达公司一纸诉状送至该院,请求给予财产保全。
9、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左家右负担。
10、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