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王岳川也有其思之不到或思之粗疏的地方,本文就理论阐述的散文化倾向和理论应用的绝对化倾向做了简单评析。
2、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疏,弊端较多.
3、而现阶段高校名称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过于零散、粗疏,可操作性不强。
4、“小子粗疏,还晓得‘冤各有头,债各有主’。
5、如果用字太露,即犯粗疏浅俗之病。
6、眼有盲,未免粗疏,终予小人可乘之隙。
7、“太贪容易,太浮浅粗疏,太不能深入,太不能耐苦……”这是那个时代青年身上的流弊。
8、刚才言语之间粗疏狂妄,冒犯高明,现在回过头来细想,罚不当罪。
9、嘉道以降,则每况愈下,其末流所绘刻者,人物面目狰狞,手如鸡爪,衣冠粗疏,庶几令人不堪入目。
10、虽然均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庭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够清晰,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