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
2、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
3、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4、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5、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6、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7、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8、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9、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
10、2004年2月,胡志标被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