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2、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3、然而日本罪恶的势力并未动容丝毫,将整个国家再次推入灾难的渊薮.
4、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6、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7、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8、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9、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10、2004年2月,胡志标被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