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例的研究,对于东北老工业企业有效地进行国企改制具有借鉴作用。
2、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新闻公报称,藏毒的汽车上当时未发现任何人员,截至目前也尚无嫌疑人在本案中被捕。
4、实际上,本案原告的做法非常不可取,很可能因此而失去胜诉权,将自己拉入困境。
5、罗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因经济纠纷引起,没有证据证实罗某殴打了被害人,另外罗无前科劣迹,请求对罗从轻处罚。
6、朝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三被告向该院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因此认为本案不应由朝阳法院管辖。
7、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正林公司前任董事长林垦被列为第三人,其委托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祖国出庭。
8、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旌宇律师事务所的肖坤律师说:在本案中所有被告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9、近日,记者从赤水市法院获悉,赤水市也有三名民警受本案“牵连”,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10、在本案中,王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造成了购房客户的错误认识并最终交付了现金账款,使得诈骗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