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获致正确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
2、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3、渎职罪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4、传统犯罪构成四分论在区别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这一重要问题上,引发了诸多争议。
5、对单位犯罪构成理论作了一定研究,并对单位犯罪理论中的有关热点和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
6、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
7、对恶意透支型犯罪构成要件应予以完善。
8、在犯罪构成上,本文从四个方面详细进行了论述:1、犯罪客体。
9、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被赋予不同的含义。
10、本部分主要是从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等,对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
